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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部委印发《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》,将纳入中央环保督查

发布时间:2019-04-09 分享到:

五部委印发《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》,将纳入中央环保督查

近日,生态环境部、自然资源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水利部、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。方案提出,到2035年,力争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,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。

近日,生态环境部、自然资源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水利部、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。

方案提出,到2020年,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、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;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%左右;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,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。到2025年,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、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;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85%左右;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,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。到2035年,力争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,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。

主要任务方面,方案指出,主要围绕实现近期目标“一保、二建、三协同、四落实”:“一保”,即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;“二建”,即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、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;“三协同”,即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、土壤与地下水、区域与场地污染防治;“四落实”,即落实《水十条》确定的四项重点任务,开展调查评估、防渗改造、修复试点、封井回填工作。

方案还提出,2020年年底前,制定《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(2021-2025年)》。

文件内容如下:

 

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,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,保障地下水安全,现将《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,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。

生态环境部

自然资源部

住房城乡建设部

水利部

农业农村部

2019年3月28日

附件1: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

一、工作内容

综合考虑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、脆弱性、污染状况、水资源禀赋和行政区划等因素,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,划定地下水污染保护区、防控区及治理区。

二、工作范围

以省、市、县行政区为评估范围。

三、工作流程

(一)收集资料。根据地下水污染源荷载、脆弱性、功能价值、污染现状评估的指标体系,收集相关数据资料,并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工作。

(二)地下水污染源荷载、脆弱性和功能价值的指标体系评估。根据资料分析结果,采用各指标体系的评估方法,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分区、地下水脆弱性分区、地下水功能价值分区等工作。

(三)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估。根据地下水质量目标、标准限值、对照值(或背景值)开展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估,评估指标主要是“三氮”、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污染指标,形成污染分布图。

(四)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。根据地下水使用功能、污染现状评估结果、地下水污染源荷载、脆弱性等,划分为保护区、防控区、治理区,提出针对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。

具体划分技术方法见《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工作指南(试行)》(环办函〔2014〕99号)。

附件2:加油站防渗改造核查要求

一、适用范围

全国31个省(区、市)的加油站。优先筛选原则:

(一)清单中已经完成改造的加油站;

(二)建站15年以上的加油站;

(三)周围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。

二、主要任务

对照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》(GB 50156)、《加油站在役油罐防渗漏改造工程技术标准》(GB/T 51344)、《钢-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埋地储油罐》(JC/T 2286)、《加油站用埋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工程技术规范》(SH/T 3177)和《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(试行)》(环办水体函〔2017〕323号)等要求,核实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的情况。

三、核查方式

(一)现场核查。填写加油站基础信息表,并核查双层罐和防渗池的防渗漏设备安装和运行情况。

(二)资料核查。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: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、施工方案、施工图纸、验收报告、工程监理报告、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(备案)文件、施工影像资料等。

(三)质询核查。在核查过程中,及时对存疑的问题进行质询,要求被核查对象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。

附件3: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技术要求

一、清单筛选范围

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、矿山开采区、尾矿库、危险废物处置场、垃圾填埋场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。

二、清单筛选原则

(一)由于污染场地造成周边水源受到污染的;

(二)已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,发现确为人为污染且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的;

(三)发生过地下水污染事故或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。

三、清单公布方式

各省(区、市)要在相关网站或公共信息平台上逐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大、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。

四、公布内容

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场地名称、所属区县、调查边界及面积、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、超标情况、修复(防控)目标、整治措施及进度,主动接受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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